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叁萬貳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