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網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佰俐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