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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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97年7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證券,為此,聲請本院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證券,已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清龍┌───────────────────────────────────────────────────────┐│附表:96年度催字第2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王美鈴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96年9月30日│7,750元│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