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世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7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柒參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秦世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20日釋放出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22號偵卷第36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22號偵卷第44頁)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