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文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2號、112年度偵字第13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文義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06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係供上開案件犯罪所用之物及其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明聖附表:(新臺幣)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贓款2,360元蘇文義所有2IC板3片選物販賣機二代粉紅兔DollHunter,蘇文義所有3遊戲規則表3張蘇文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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