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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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8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景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即判決第十三頁第十二、十
四、二十二、二十四行內關於「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應更正為「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即判決第十三頁第
十二、十四、二十二、二十四行內關於「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顯係「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