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何明土 被告 朱振文 兼法定代理人 鄧家琦 被告 陳韋捷
吳文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九千八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