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李珮妡 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珮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陳宥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七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二千二百六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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