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 余武雄 被告 余耀松
余耀爨 余耀發 余鈞柱 余裕任 余 陳月鳳 余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余耀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余耀爨、余耀發、余裕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余耀發之地址為宜蘭縣宜蘭市○○路○○號,然經本院宜蘭簡易庭於進行調解程序時,限期原告於5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而經本院宜蘭簡易庭前後2次送達該址,均查無該址而退件,顯見被告余耀發並未居住於該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命原告應補正提出被告余耀爨、余耀發、余裕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以利審核上開被告是否合法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