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智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29日陳報且未蓋公司大小章,請提出正確之陳報狀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