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0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相對人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經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等足以確認該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董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陳明 相對人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時之董事全體不能為清算人而有選派清算人必要之原因。
三、提出相對人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該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四、陳明適宜擔任相對人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人選。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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