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9年3月26日上午10時15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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