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移轉管轄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文潭
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聲請指定管轄,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異議,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是抗告人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前揭裁定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黃光進法官劉家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