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耀東 (即 黃飛鳶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一0一年度司促字第一五七五四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伍仟陸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玖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