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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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215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因債務人乙○○為未成年人,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提出會員合約書業經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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