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徐年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申弘科技有限公司劉名修蘇虹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2,174,073元?抑為2,147,073元?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若為前者,請更正附表。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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