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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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偉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偉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現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