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姚博仁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559、7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博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等附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00027749號函等在卷可憑,而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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