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告 吳秀琴 法定代理人 范增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枝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肆仟壹佰參拾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吳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並說明何以於起訴狀上列范增維為法定代理人。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陳秋枝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
四、原告所提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應一併補正起訴狀所附證物之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