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45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源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源昇企業社負責人之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卓清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