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443號債權人科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國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志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科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請提出債務人住址: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9樓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莊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請提出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六、請提出催告函之回執。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