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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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 石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呂偵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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