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毓庭選任辯護人施一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87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7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張毓庭自民國93年8月13日起至98年10月30日止,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街○號1樓庭伍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庭伍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高雄市岡山區(即改制前之高雄縣岡山鎮)內檳榔攤及便利商店等處之菸酒銷售、配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後,於每月結帳日定期繳回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張毓庭於附表一所示之收款日期,向附表一所示客戶收取各該金額之貨款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分別在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貨款應繳回公司之每月結帳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等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並向庭伍公司虛報該等款項為尚未收取之欠款,以此方式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382,150元(起訴書誤載為382,160元,業經檢察官於原審更正,各次侵占日期、金額均詳見附表一)。嗣於98年10月間,因客戶向庭伍公司反應已支付貨款予張毓庭,然迄未領得貨品,經庭伍公司清查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庭伍公司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後述關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卷附書證而屬於傳聞證據等部分,檢察官、被告張毓庭及其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調查上開證據時均知係屬傳聞證據,而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即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認定之證據,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此等證詞有何非出於任意性,或書證有何遭變造或偽造情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有罪部分:
㈠、被告張毓庭於本院坦承其確有如上開事實欄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本院卷第47頁),並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楊明 賜於偵查、原審證述:被告負責岡山區之菸酒銷售、送貨、收款,每日銷售完畢後均由被告自行向客戶收取現金或欠帳,回公司後由被告自行計算每日銷售數量、金額,登記在信封帳卡後,註記在日報表上;98年10月間,經客戶(即附表一編號
8之㉔「太原」)向公司反應已給付被告購買菸酒之貨款,卻迄未收到貨品,經公司追查後,被告自承有侵占公司貨款之情事,其侵占方式是直接將向客戶收取之貨款予以侵占,此即附表一部分,有估價單可證,且係被告自行釐清、認列之侵占金額,侵占貨款金額共計382,150元(筆錄誤載為38
2,160元)等語明確(偵卷第80頁、第117至118頁、原審卷第83頁反面、第87頁反面),並有估價單59張附卷可佐(偵卷第29至49頁)。又關於被告侵占各該款項之日期,證人 楊明賜 於原審證稱:欠款時間最長就是每月結帳一次:公司雖不清楚被告共分幾次將侵占之總金額侵占,然依據公司規定,業務員每天要將收取之現金繳回公司,如果是欠帳月結之情形,伊公司自96年起即為每月清查,即每月與業務員結算1次等語(原審卷第86頁反面、第88頁),且觀之其所提出之卷附附表一侵占金額整理表(偵卷第122頁),係以「月」為單位,分別計算被告各該月份侵占之貨款金額,是依前述告訴人公司之收款及結帳程序,應認被告至遲於附表一所示應將貨款繳回公司之各該月份結帳日,已將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確有如附表一編號
1至9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均堪認定。
㈡、核被告張毓庭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指參照)。反之,在時間間隔上,並非難以將之分開,則應分別評價予以數罪併罰,始符公平正義。本件告訴人公司與被告每月結清帳款1次,已如上述,是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應將貨款繳回公司之每月結帳日,將所收取之貨款變異持有為所有意思,拒未繳回公司而予侵占入己,各次日期既明顯可分,則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9次侵占犯行,即應予分論併罰;至本件尚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各該每月結帳日前,即已將向客戶收取之各項貨款,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檢察官起訴漏未斟酌上情,誤認被告收取之各項貨款均應單獨論罪,容有未洽。再被告多次侵占告訴人公司貨款,目的均為圖供己私用,客觀上並無顯可憫恕之情狀,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㈢、原判決關於上開有罪部分,認被告張毓庭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公司管理上之疏漏,多次將職務上收取之貨款挪用、侵占,侵占金額合計達382,150元,犯罪所得非微,所為誠屬不該,念其犯後已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尚可,於本案前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事後已賠償部分侵占款項129,
500元,業據告訴代理人楊明賜 陳明 在卷(原審卷第96頁),減輕其犯罪所生損害,復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低收入戶之經濟狀況(偵卷第68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9罪各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
1日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關於上開有罪部分之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
㈣、原審公訴人就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判決就附表一所示9罪,僅量處被告張毓庭業務侵占罪之最低度刑有期徒刑6月,量刑過輕未盡妥適等語,然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審所為被告之上開量刑,業已就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妥為審酌,則原審就被告之上開量刑,尚無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及濫用裁量權之情形;何況,被告於原審判決後仍持續於100年10月4日、同年11月29日,先後匯款26000元、10000元至告訴人公司帳戶(參本院卷第69頁之告訴代理人信函內容),可認被告有意減損告訴人公司之損失,益徵原審對被告所為上開量刑尚屬允當。此部分上訴所執前詞,指摘原判決對被告量刑過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毓庭亦有於附表二所示之97年1月2日起至98年5月29日止,向客戶收取貨款後,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侵占入己,並於庭伍公司日報表上虛報已收取之貨款金額,以此方式共計侵占522,601元(扣除被告於上開期間於公司日報表上登載錯誤而溢繳之貨款金額,庭伍公司共計損失229,712元)。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6條第
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同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他人之物而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為構成條件,自必須所侵占之物,於不法領得以前,即已在其實力支配之下,始與持有之要素相符(最高法院著有20年上字第1573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業務上侵占罪,須以業務上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毓庭涉有此部分業務侵占罪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代理人楊明賜之證述,卷附之侵占日期金額整理表、保證書及本票影本等情為據。訊據被告否認有被訴附表二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辯稱:伊並未侵占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偵查中係因伊欲與告訴人公司和解,始承認該等金額為伊所侵占等語。
㈣、經查: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明賜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侵占金額之依據?)被告張毓庭每次少額侵占貨款部分,伊公司係依被告自行製作之日報表,統計其短缺金額,製成侵占日期金額整理表。(被告以每次少額侵占貨款方式,其起迄日期為何?)此部分伊公司原本以為係被告將日報表之金額計算錯誤,後來發現被告有侵占整筆貨款之情形,伊等才開始清查被告之前製作的日報表,清查時間從被告93年8月23日任職起至98年5月9日止,清查後被告日報表之金額,與其繳回金額,兩者短缺229,712元。(日報表上短缺之金額是否為被告所侵占?)被告無法舉證短缺之原因等語(偵卷第80至81頁);於原審證稱:(你們會計上每日差額的意義?)被告每日領取貨品,加上車內庫存,減去當日銷售,如果貨品和帳目吻合,就無每日差額。每日差額代表每日現金收回,加上欠帳、車存,不吻合的情形即為差額。(會出現每日差額負數之情形?)被告之前都表示車存、欠帳、現金等她都已紀錄清楚,但就是找不到差額的原因,所以會列入每日差額。(每日差額部分如何處理?)先紀錄下來,剛開始伊公司相信被告,之後發生侵占整筆貨款事情才重新清查。
(附表二每日差額計算如何清查?)就是被告在日報表上差額之統計,伊公司將每日欠帳、現金、車存加總後,如出現負數,即詢問被告是否有侵占。(偵卷第89至91頁之每日差額數字如何計算及其依據?)差額係由被告自行計算,依據被告製作之日報表計算出來,伊公司只有事後核對。(車存金額、欠款、收回現金係依據何資料製作報表?)車存依據提領單,現金依據二聯單,欠帳依據三聯單。(每日差額為何會有正數?)正常情形是不可以有正、負數,為何會有每日差額存在,伊公司不清楚。(你如何認定每日差額都是屬於被告所侵占?)伊公司發現被告侵占整筆貨款後,全面清查,被告自己有承認短缺金額,每日差額伊公司只能質疑是被告侵占的金額等語(原審卷第83頁、第86頁反面至87頁反面)。是依上開證人所述每日差額之意義,僅能證明被告就其每日現金收回、應收帳款、車內庫存三者所為之紀錄不吻合,在會計報表上呈現數額不平衡之情形,然無法佐證該等差額確均為被告所侵占。
2、關於每日差額產生之原因,被告張毓庭於原審供明:每日差額發生之原因可能係因車內庫存多出、給客戶之優惠價與公司規定價額間之落差、以PDA輸入金額時按錯、或月結時客戶自動刪除10元以下之零錢、計算單位數變更所產生之些微差額、或寄賣之商品遭竊、毀損、過期,甚至客戶倒閉致未能收款而產生等語(原審卷第87頁),並據證人楊明賜於原審證述:上開情形確實均有可能列入每日差額等語明確(原審卷第87頁反面)。且觀之卷附侵占日期金額整理表3張(偵卷第119至121頁)其上列有:97年3月10日負3元、97年5月7日負5元、97年9月15日負9元、97年10月31日負
1元、98年2月26日負13元、98年4月9日負7元、98年4月14日負18元、98年4月21日負9元等每日差額,告訴人公司即據以認定被告於上開日期分別侵占3元、5元、9元、
1元、13元、7元、18元、9元(即附表二編號31、56、11
1、128、176、193、195、198),苟被告確具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衡情焉有於上開日期分別僅將該等未滿10元或10數元之微小數額予以侵占之理?顯悖於一般經驗法則。足徵被告上開辯解:每日差額並非伊侵占之貨款等語,尚非無據。是以,每日差額既僅代表庫存、銷售與已收、應收帳款之紀錄不相吻合,且該每日差額發生之原因多端,業如上述,自不能單憑每日差額之產生,即逕認該等差額均係遭被告侵占甚明。
3、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毓庭雖曾於警詢、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供承侵占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警卷第8頁、偵卷第86頁),惟被告嗣於原審供稱:當時伊欲與告訴人和解,始在偵查中承認全部金額,並簽認告訴人提出之侵占日期金額整理表等語(原審卷第46頁、第95頁反面),故被告於確有侵占公司貨款(詳見前述附表一有罪部分之理由)之情形下,為求順利達成和解,有所妥協而就附表一、二所示之侵占金額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協議,尚難遽認其上開認罪之表示,即係就附表二所示侵占金額為自白之陳述。又告訴人公司認定被告侵占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僅以侵占日期金額整理表3張為據(偵卷第119至121頁),而該等侵占日期金額整理表上記載之每日差額,僅表示被告就其每日現金收回、應收帳款、車內庫存三者所為之紀錄不相合,無法證明係被告確已收取、持有該等貨款並予以侵占,已如前述,且除上開被告自白之陳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侵占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此有證人楊明賜於原審所證「附表二之每日差額計算,除被告自行製作之日報表外,沒有其他單據可以證明」(原審卷第84頁反面)等情可參,是此部分既尚乏其他證據足資補強被告上開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自不得僅以被告曾有自白之情,即為其不利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依公訴人起訴此部分所舉之卷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該等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即每日差額部分)均係被告張毓庭於職務上已收取而持有之貨款,嗣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侵占挪用,即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參照前揭說明,被告被訴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有此部分被訴業務侵占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㈥、原審公訴人上訴意旨雖以:「被告張毓庭侵占款項倘僅有382,150元,被告又何需以自己名義簽立卷附之保證書、本票,額外負擔高達299,722元之本票債務?告訴人初察覺被告侵占犯行時,並未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僅要求被告簽立保證書及本票擔保還款,嗣因被告遲未清償所侵占之全部款項,始憤而提出刑事告訴,為被告所不否認。是被告對於「告訴人僅有於被告全數清償681,872元後,始有可能與其達成和解」,本應有所認識,而被告仍於偵查中自承侵占金額高達522,601元之附表二侵占犯行,顯見被告所辯「伊係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始於偵查中承認侵占全部金額」,無足可採;再觀諸附表二單日侵占金額多有高達11,875元、10,205元、25,214元、19,059元、10,634元、16,479元、10,431元、16,527元、34,513元、11,664元、13,831元、19,899元之紀錄(見附表二編號5、9、40、45、46、52、63、83、88、113、134、212),又於97年1月至98年5月29日間,有高達212次之「會計報表登載錯誤」,甚有多次連續數日「登載錯誤」紀錄(見附表二編號8至11、12至14、23至26、44至48、51至53、57至59、64至67、72至75、76至78、84至86、95至98、144至147、151至153、163至165、17
0至172、173至175、182至184、186至188、198至
201、207至209),絕非被告所辯稱如庫存多出、給客戶優惠價、輸入金額錯誤、刪除10元以下零錢不予計算等原因,及會計報表登載錯誤即可解釋,又以上開所示之侵占金額均高達萬元以上之部分,正足以證明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是依告訴人提出之侵占日期金額整理表3張而論,已足認被告確係利用每一次收款機會,或多或少趁機侵占告訴人之款項之犯罪情節,自得據以補強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而認定被告確有侵占附表二所示款項之行為,原判決之認定,顯與論理法則有違」等語,惟查被告於偵查中已知上開有罪部分,業經告訴人發覺而提出告訴,為求得於偵查中獲得告訴人之諒解與對己較有利之偵查結果,自有可能附合其先前欲與告訴人私下和解所簽立之卷附保證書、本票所載金額,而於偵查中表示悔意而逕予自白,而自白尚需有其他補強證據相佐(如上論述),自不能僅以「被告明知其無力清償681,872元,及有簽立上開保證書、本票」,即認被告所辯「伊係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始於偵查中承認侵占全部金額,無足可採」;又以告訴人提出用以證明被告侵占上述金額之上開整理表3張所載內容,既存在上述多種可能造成「每日差額」之原因(如上論述),尚無從僅以有多次(多日)之單日誤差高達萬元或連續數日出現誤差等情,遽以推論此等差額不論金額大小,全應認作係屬被告侵占犯罪所得,是上開整理表3張即關於附表二所示金額,既有上述不可盡信之處,自不能據以作為被告上述自白之補強證據。從而,據上各節及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業已論述明確等情,此部分上訴所執前詞,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淑敏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侵占時間│收款日期、客戶名稱、貨款金額暨各│侵占金額││(罪數)││筆貨款之編號(如起訴書附表一)││├───┼────────┼────────────────┼──────┤│1│96年6月底結帳日│①96年6月20日保五15,000元│15,000元│├───┼────────┼────────────────┼──────┤│2│97年12月底結帳日│②97年12月9日獨領風騷1,800元│1,800元│├───┼────────┼────────────────┼──────┤│3│98年3月底結帳日│③98年3月6日一多麥1,800元│1,800元│├───┼────────┼────────────────┼──────┤│4│98年4月底結帳日│④98年4月18日界揚站前7,680元│8,990元││││⑤98年4月27日 岡友 1,310元│(即④+⑤)│├───┼────────┼────────────────┼──────┤│5│98年5月底結帳日│⑥98年5月1日 何國 1,800元│1,800元│├───┼────────┼────────────────┼──────┤│6│98年6月底結帳日│⑦98年6月19日宜而樂25,800元│27,020元││││⑧98年6月22日依雅1,220元│(即⑦+⑧)│├───┼────────┼────────────────┼──────┤│7│98年7月底結帳日│⑨98年7月1日頂級五金8,400元│70,355元││││⑩98年7月4日出外人3,150元│(即⑨至⑲之││││⑪98年7月8日天天來1,550元│加總)││││⑫98年7月18日 張家 雜貨720元│││││⑬98年7月18日樂客多5,925元│││││⑭98年7月20日永銘1,200元│││││⑮98年7月22日 康鄰 購物7,180元│││││⑯98年7月23日日成21,600元│││││⑰98年7月23日日成3,280元│││││⑱98年7月31日頂級五金5,800元│││││⑲98年7月31日樂客多11,550元││├───┼────────┼────────────────┼──────┤│8│98年8月底結帳日│⑳98年8月4日保五6,980元│237,922元││││㉑98年8月4日章魚行7,670元│(即⑳至之││││㉒98年8月5日929 大仁 1,620元│加總)││││㉓98年8月5日929大仁5,090元│││││㉔98年8月10日太原11,800元│││││㉕98年8月11日大埔檳榔3,295元│││││㉖98年8月11日裕順8,827元│││││㉗98年8月11日樂客多20,990元│││││㉘98年8月11日樂客多12,355元│││││㉙98年8月12日929大仁875元│││││㉚98年8月13日吉萊商店7,330元│││││㉛98年8月13日旺伯檳榔8,310元│││││㉜98年8月14日 小辛 4,200元│││││㉝98年8月14日中街檳榔6,595元│││││㉞98年8月14日成功商號6,940元│││││㉟98年8月14日保五4,290元│││││㊱98年8月15日929大仁500元│││││㊲98年8月15日天天來6,925元│││││㊳98年8月15日張家雜貨6,920元│││││㊴98年8月17日OM便利5,145元│││││㊵98年8月17日包葉王-岡9,630元│││││㊶98年8月17日巨蛋成功3,930元│││││㊷98年8月17日吉萊商店4,060元│││││㊸98年8月17日威騰大德6,160元│││││㊹98年8月18日上上五金6,230元│││││㊺98年8月18日民生商店1,970元│││││㊻98年8月18日永新6,810元│││││㊼98年8月18日明源商店3,668元│││││㊽98年8月18日新源興6,490元│││││㊾98年8月18日銘益4,830元│││││㊿98年8月19日來客3,865元│││││98年8月20日 王雲龍 2,860元│││││98年8月21日樂客多7,482元│││││98年8月24日OM便利店4,430元│││││98年8月24日火車站岡12,660元│││││98年8月24日兩撇檳榔6,010元│││││98年8月27日樂客多6,760元│││││98年8月28日保五3,420元││├───┼────────┼────────────────┼──────┤│9│98年9月底結帳日│98年9月3日樂客多9,563元│17,463元││││98年9月5日宜而樂7,900元│(即+)│├───┴────────┴────────────────┴──────┤│合計侵占金額382,150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382,160元)│└────────────────────────────────────┘附表二:
┌──┬──────┬────┬────┐│編號│侵占日期│侵占金額│出處│├──┼──────┼────┼────┤│1│97年1月2日│5,709元│偵卷p119│├──┼──────┼────┼────┤│2│97年1月3日│2,342元│偵卷p119│├──┼──────┼────┼────┤│3│97年1月8日│1,381元│偵卷p119│├──┼──────┼────┼────┤│4│97年1月10日│3,091元│偵卷p119│├──┼──────┼────┼────┤│5│97年1月14日│11,875元│偵卷p119│├──┼──────┼────┼────┤│6│97年1月16日│744元│偵卷p119│├──┼──────┼────┼────┤│7│97年1月19日│336元│偵卷p119│├──┼──────┼────┼────┤│8│97年1月22日│3,441元│偵卷p119│├──┼──────┼────┼────┤│9│97年1月23日│10,205元│偵卷p119│├──┼──────┼────┼────┤│10│97年1月24日│158元│偵卷p119│├──┼──────┼────┼────┤│11│97年1月25日│2,466元│偵卷p119│├──┼──────┼────┼────┤│12│97年1月29日│1,327元│偵卷p119│├──┼──────┼────┼────┤│13│97年1月30日│1,935元│偵卷p119│├──┼──────┼────┼────┤│14│97年1月31日│9,648元│偵卷p119│├──┼──────┼────┼────┤│15│97年2月2日│6,004元│偵卷p119│├──┼──────┼────┼────┤│16│97年2月5日│6,447元│偵卷p119│├──┼──────┼────┼────┤│17│97年2月12日│2,470元│偵卷p119│├──┼──────┼────┼────┤│18│97年2月14日│252元│偵卷p119│├──┼──────┼────┼────┤│19│97年2月18日│2,596元│偵卷p119│├──┼──────┼────┼────┤│20│97年2月20日│4,283元│偵卷p119│├──┼──────┼────┼────┤│21│97年2月21日│681元│偵卷p119│├──┼──────┼────┼────┤│22│97年2月25日│839元│偵卷p119│├──┼──────┼────┼────┤│23│97年2月27日│2,717元│偵卷p119│├──┼──────┼────┼────┤│24│97年2月28日│598元│偵卷p119│├──┼──────┼────┼────┤│25│97年2月29日│667元│偵卷p119│├──┼──────┼────┼────┤│26│97年3月1日│270元│偵卷p119│├──┼──────┼────┼────┤│27│97年3月3日│2,818元│偵卷p119│├──┼──────┼────┼────┤│28│97年3月5日│63元│偵卷p119│├──┼──────┼────┼────┤│29│97年3月6日│505元│偵卷p119│├──┼──────┼────┼────┤│30│97年3月7日│3,751元│偵卷p119│├──┼──────┼────┼────┤│31│97年3月10日│3元│偵卷p119│├──┼──────┼────┼────┤│32│97年3月13日│3,353元│偵卷p119│├──┼──────┼────┼────┤│33│97年3月15日│2,558元│偵卷p119│├──┼──────┼────┼────┤│34│97年3月17日│310元│偵卷p119│├──┼──────┼────┼────┤│35│97年3月19日│5,878元│偵卷p119│├──┼──────┼────┼────┤│36│97年3月21日│107元│偵卷p119│├──┼──────┼────┼────┤│37│97年3月24日│244元│偵卷p119│├──┼──────┼────┼────┤│38│97年3月29日│472元│偵卷p119│├──┼──────┼────┼────┤│39│97年4月1日│4,217元│偵卷p119│├──┼──────┼────┼────┤│40│97年4月3日│25,214元│偵卷p119│├──┼──────┼────┼────┤│41│97年4月7日│2,954元│偵卷p119│├──┼──────┼────┼────┤│42│97年4月8日│927元│偵卷p119│├──┼──────┼────┼────┤│43│97年4月10日│8,754元│偵卷p119│├──┼──────┼────┼────┤│44│97年4月14日│19,059元│偵卷p119│├──┼──────┼────┼────┤│45│97年4月15日│10,634元│偵卷p119│├──┼──────┼────┼────┤│46│97年4月16日│6,458元│偵卷p119│├──┼──────┼────┼────┤│47│97年4月17日│7,562元│偵卷p119│├──┼──────┼────┼────┤│48│97年4月18日│895元│偵卷p119│├──┼──────┼────┼────┤│49│97年4月21日│589元│偵卷p119│├──┼──────┼────┼────┤│50│97年4月22日│3,402元│偵卷p119│├──┼──────┼────┼────┤│51│97年4月24日│5,040元│偵卷p119│├──┼──────┼────┼────┤│52│97年4月25日│16,479元│偵卷p119│├──┼──────┼────┼────┤│53│97年4月26日│2,111元│偵卷p119│├──┼──────┼────┼────┤│54│97年5月2日│6,053元│偵卷p119│├──┼──────┼────┼────┤│55│97年5月3日│404元│偵卷p119│├──┼──────┼────┼────┤│56│97年5月7日│5元│偵卷p119│├──┼──────┼────┼────┤│57│97年5月12日│8,077元│偵卷p119│├──┼──────┼────┼────┤│58│97年5月13日│380元│偵卷p119│├──┼──────┼────┼────┤│59│97年5月14日│4,154元│偵卷p119│├──┼──────┼────┼────┤│60│97年5月16日│1,090元│偵卷p119│├──┼──────┼────┼────┤│61│97年5月19日│4,108元│偵卷p119│├──┼──────┼────┼────┤│62│97年5月22日│4,515元│偵卷p119│├──┼──────┼────┼────┤│63│97年5月27日│10,431元│偵卷p119│├──┼──────┼────┼────┤│64│97年5月28日│1,490元│偵卷p119│├──┼──────┼────┼────┤│65│97年5月29日│469元│偵卷p119│├──┼──────┼────┼────┤│66│97年5月30日│244元│偵卷p119│├──┼──────┼────┼────┤│67│97年5月31日│46元│偵卷p119│├──┼──────┼────┼────┤│68│97年6月2日│7,548元│偵卷p119│├──┼──────┼────┼────┤│69│97年6月4日│164元│偵卷p119│├──┼──────┼────┼────┤│70│97年6月5日│1,399元│偵卷p119│├──┼──────┼────┼────┤│71│97年6月7日│394元│偵卷p119│├──┼──────┼────┼────┤│72│97年6月10日│584元│偵卷p119│├──┼──────┼────┼────┤│73│97年6月11日│1,012元│偵卷p119│├──┼──────┼────┼────┤│74│97年6月12日│759元│偵卷p119│├──┼──────┼────┼────┤│75│97年6月13日│1,695元│偵卷p119│├──┼──────┼────┼────┤│76│97年6月16日│1,306元│偵卷p119│├──┼──────┼────┼────┤│77│97年6月17日│2,000元│偵卷p119│├──┼──────┼────┼────┤│78│97年6月18日│233元│偵卷p119│├──┼──────┼────┼────┤│79│97年6月21日│1,850元│偵卷p119│├──┼──────┼────┼────┤│80│97年6月23日│1,186元│偵卷p119│├──┼──────┼────┼────┤│81│97年6月25日│1,179元│偵卷p119│├──┼──────┼────┼────┤│82│97年6月26日│56元│偵卷p119│├──┼──────┼────┼────┤│83│97年7月1日│16,527元│偵卷p120│├──┼──────┼────┼────┤│84│97年7月3日│105元│偵卷p120│├──┼──────┼────┼────┤│85│97年7月4日│67元│偵卷p120│├──┼──────┼────┼────┤│86│97年7月5日│255元│偵卷p120│├──┼──────┼────┼────┤│87│97年7月11日│983元│偵卷p120│├──┼──────┼────┼────┤│88│97年7月16日│34,513元│偵卷p120│├──┼──────┼────┼────┤│89│97年7月18日│4,922元│偵卷p120│├──┼──────┼────┼────┤│90│97年7月30日│2,049元│偵卷p120│├──┼──────┼────┼────┤│91│97年8月2日│225元│偵卷p120│├──┼──────┼────┼────┤│92│97年8月4日│4,050元│偵卷p120│├──┼──────┼────┼────┤│93│97年8月5日│895元│偵卷p120│├──┼──────┼────┼────┤│94│97年8月7日│2,084元│偵卷p120│├──┼──────┼────┼────┤│95│97年8月12日│453元│偵卷p120│├──┼──────┼────┼────┤│96│97年8月13日│437元│偵卷p120│├──┼──────┼────┼────┤│97│97年8月14日│642元│偵卷p120│├──┼──────┼────┼────┤│98│97年8月15日│245元│偵卷p120│├──┼──────┼────┼────┤│99│97年8月18日│721元│偵卷p120│├──┼──────┼────┼────┤│100│97年8月21日│115元│偵卷p120│├──┼──────┼────┼────┤│101│97年8月22日│975元│偵卷p120│├──┼──────┼────┼────┤│102│97年8月26日│300元│偵卷p120│├──┼──────┼────┼────┤│103│97年8月28日│1,183元│偵卷p120│├──┼──────┼────┼────┤│104│97年8月29日│669元│偵卷p120│├──┼──────┼────┼────┤│105│97年8月30日│295元│偵卷p120│├──┼──────┼────┼────┤│106│97年9月2日│840元│偵卷p120│├──┼──────┼────┼────┤│107│97年9月4日│606元│偵卷p120│├──┼──────┼────┼────┤│108│97年9月8日│152元│偵卷p120│├──┼──────┼────┼────┤│109│97年9月9日│674元│偵卷p120│├──┼──────┼────┼────┤│110│97年9月10日│345元│偵卷p120│├──┼──────┼────┼────┤│111│97年9月15日│9元│偵卷p120│├──┼──────┼────┼────┤│112│97年9月16日│421元│偵卷p120│├──┼──────┼────┼────┤│113│97年9月19日│11,664元│偵卷p120│├──┼──────┼────┼────┤│114│97年9月22日│2,543元│偵卷p120│├──┼──────┼────┼────┤│115│97年9月24日│1,072元│偵卷p120│├──┼──────┼────┼────┤│116│97年9月25日│2,229元│偵卷p120│├──┼──────┼────┼────┤│117│97年9月29日│2,077元│偵卷p120│├──┼──────┼────┼────┤│118│97年10月3日│7,913元│偵卷p120│├──┼──────┼────┼────┤│119│97年10月4日│3,276元│偵卷p120│├──┼──────┼────┼────┤│120│97年10月7日│2,360元│偵卷p120│├──┼──────┼────┼────┤│121│97年10月9日│647元│偵卷p120│├──┼──────┼────┼────┤│122│97年10月14日│1,748元│偵卷p120│├──┼──────┼────┼────┤│123│97年10月15日│363元│偵卷p120│├──┼──────┼────┼────┤│124│97年10月17日│6,275元│偵卷p120│├──┼──────┼────┼────┤│125│97年10月22日│190元│偵卷p120│├──┼──────┼────┼────┤│126│97年10月24日│654元│偵卷p120│├──┼──────┼────┼────┤│127│97年10月30日│5,345元│偵卷p120│├──┼──────┼────┼────┤│128│97年10月31日│1元│偵卷p120│├──┼──────┼────┼────┤│129│97年11月1日│402元│偵卷p120│├──┼──────┼────┼────┤│130│97年11月3日│542元│偵卷p120│├──┼──────┼────┼────┤│131│97年11月4日│1,294元│偵卷p120│├──┼──────┼────┼────┤│132│97年11月6日│2,782元│偵卷p120│├──┼──────┼────┼────┤│133│97年11月7日│519元│偵卷p120│├──┼──────┼────┼────┤│134│97年11月13日│13,831元│偵卷p120│├──┼──────┼────┼────┤│135│97年11月14日│952元│偵卷p120│├──┼──────┼────┼────┤│136│97年11月19日│850元│偵卷p120│├──┼──────┼────┼────┤│137│97年11月20日│913元│偵卷p120│├──┼──────┼────┼────┤│138│97年11月24日│6,008元│偵卷p120│├──┼──────┼────┼────┤│139│97年11月25日│1,212元│偵卷p120│├──┼──────┼────┼────┤│140│97年11月28日│3,164元│偵卷p120│├──┼──────┼────┼────┤│141│97年12月2日│2,803元│偵卷p120│├──┼──────┼────┼────┤│142│97年12月3日│6,768元│偵卷p120│├──┼──────┼────┼────┤│143│97年12月5日│1,217元│偵卷p120│├──┼──────┼────┼────┤│144│97年12月8日│994元│偵卷p120│├──┼──────┼────┼────┤│145│97年12月9日│1,547元│偵卷p120│├──┼──────┼────┼────┤│146│97年12月10日│347元│偵卷p120│├──┼──────┼────┼────┤│147│97年12月11日│2,245元│偵卷p120│├──┼──────┼────┼────┤│148│97年12月15日│2,915元│偵卷p120│├──┼──────┼────┼────┤│149│97年12月17日│679元│偵卷p120│├──┼──────┼────┼────┤│150│97年12月22日│675元│偵卷p120│├──┼──────┼────┼────┤│151│97年12月24日│124元│偵卷p120│├──┼──────┼────┼────┤│152│97年12月25日│510元│偵卷p120│├──┼──────┼────┼────┤│153│97年12月26日│650元│偵卷p120│├──┼──────┼────┼────┤│154│97年12月29日│764元│偵卷p120│├──┼──────┼────┼────┤│155│97年12月30日│307元│偵卷p120│├──┼──────┼────┼────┤│156│97年12月31日│53元│偵卷p120│├──┼──────┼────┼────┤│157│98年1月1日│41元│偵卷p121│├──┼──────┼────┼────┤│158│98年1月5日│3,890元│偵卷p121│├──┼──────┼────┼────┤│159│98年1月12日│1,554元│偵卷p121│├──┼──────┼────┼────┤│160│98年1月15日│949元│偵卷p121│├──┼──────┼────┼────┤│161│98年1月17日│82元│偵卷p121│├──┼──────┼────┼────┤│162│98年1月19日│1,219元│偵卷p121│├──┼──────┼────┼────┤│163│98年1月21日│168元│偵卷p121│├──┼──────┼────┼────┤│164│98年1月22日│360元│偵卷p121│├──┼──────┼────┼────┤│165│98年1月23日│855元│偵卷p121│├──┼──────┼────┼────┤│166│98年2月7日│1,910元│偵卷p121│├──┼──────┼────┼────┤│167│98年2月10日│134元│偵卷p121│├──┼──────┼────┼────┤│168│98年2月11日│380元│偵卷p121│├──┼──────┼────┼────┤│169│98年2月13日│358元│偵卷p121│├──┼──────┼────┼────┤│170│98年2月17日│29元│偵卷p121│├──┼──────┼────┼────┤│171│98年2月18日│118元│偵卷p121│├──┼──────┼────┼────┤│172│98年2月19日│65元│偵卷p121│├──┼──────┼────┼────┤│173│98年2月20日│550元│偵卷p121│├──┼──────┼────┼────┤│174│98年2月21日│328元│偵卷p121│├──┼──────┼────┼────┤│175│98年2月23日│1,099元│偵卷p121│├──┼──────┼────┼────┤│176│98年2月26日│13元│偵卷p121│├──┼──────┼────┼────┤│177│98年3月2日│6,230元│偵卷p121│├──┼──────┼────┼────┤│178│98年3月6日│998元│偵卷p121│├──┼──────┼────┼────┤│179│98年3月10日│22元│偵卷p121│├──┼──────┼────┼────┤│180│98年3月12日│97元│偵卷p121│├──┼──────┼────┼────┤│181│98年3月13日│48元│偵卷p121│├──┼──────┼────┼────┤│182│98年3月16日│413元│偵卷p121│├──┼──────┼────┼────┤│183│98年3月17日│85元│偵卷p121│├──┼──────┼────┼────┤│184│98年3月18日│118元│偵卷p121│├──┼──────┼────┼────┤│185│98年3月20日│321元│偵卷p121│├──┼──────┼────┼────┤│186│98年3月24日│219元│偵卷p121│├──┼──────┼────┼────┤│187│98年3月25日│104元│偵卷p121│├──┼──────┼────┼────┤│188│98年3月26日│1,160元│偵卷p121│├──┼──────┼────┼────┤│189│98年3月30日│568元│偵卷p121│├──┼──────┼────┼────┤│190│98年4月1日│690元│偵卷p121│├──┼──────┼────┼────┤│191│98年4月2日│258元│偵卷p121│├──┼──────┼────┼────┤│192│98年4月7日│699元│偵卷p121│├──┼──────┼────┼────┤│193│98年4月9日│7元│偵卷p121│├──┼──────┼────┼────┤│194│98年4月13日│187元│偵卷p121│├──┼──────┼────┼────┤│195│98年4月14日│18元│偵卷p121│├──┼──────┼────┼────┤│196│98年4月17日│598元│偵卷p121│├──┼──────┼────┼────┤│197│98年4月18日│857元│偵卷p121│├──┼──────┼────┼────┤│198│98年4月21日│9元│偵卷p121│├──┼──────┼────┼────┤│199│98年4月22日│135元│偵卷p121│├──┼──────┼────┼────┤│200│98年4月23日│125元│偵卷p121│├──┼──────┼────┼────┤│201│98年4月24日│573元│偵卷p121│├──┼──────┼────┼────┤│202│98年4月27日│3,598元│偵卷p121│├──┼──────┼────┼────┤│203│98年5月1日│1,870元│偵卷p121│├──┼──────┼────┼────┤│204│98年5月4日│315元│偵卷p121│├──┼──────┼────┼────┤│205│98年5月6日│1,139元│偵卷p121│├──┼──────┼────┼────┤│206│98年5月15日│24元│偵卷p121│├──┼──────┼────┼────┤│207│98年5月19日│5,345元│偵卷p121│├──┼──────┼────┼────┤│208│98年5月20日│1,870元│偵卷p121│├──┼──────┼────┼────┤│209│98年5月21日│643元│偵卷p121│├──┼──────┼────┼────┤│210│98年5月26日│319元│偵卷p121│├──┼──────┼────┼────┤│211│98年5月28日│87元│偵卷p121│├──┼──────┼────┼────┤│212│98年5月29日│19,899元│偵卷p121│├──┴──────┴────┴────┤│總計侵占金額:522,6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