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繼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6,382元,及自民國109年
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2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5,562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2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5,114元,及自民國109年
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56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