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琼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萬進蘇湘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之姓名究係為廖「琼」姬?亦或為廖「瓊」姬?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及「支票背面」影印清晰之影本。
三、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暨利率?(如未特別約定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六。)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萬進、蘇湘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