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傅清保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
曹宗彝 律師被告 王春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