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285號債權人 蔡玉美 債務人 傅詩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詩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新台幣138,000元之證據資料。
二、提出釋明請求新台幣180,000元中之90,000元之證據資料。(債權人提出之支票面額僅新台幣90,000元)
三、提出釋明請求新台幣20,000元之證據資料。
四、釋明債務人應就新台幣264,000元之負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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