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偵移調字第167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調解筆錄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167號聲請人 羅佑羢 相對人 李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167號因過失傷害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簡正忠書記官王叙閎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羅佑羢到相對人:李建緯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捌仟零伍拾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其中壹萬捌仟零伍拾元已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5日給付。其中貳萬元,相對人願於民國113年7月9日當庭給付聲請人,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
㈡其餘壹拾萬元,相對人願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前給付,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台新銀行帳戶(戶名:羅佑羢;帳號:
&ZZZZ;&ZZZZ;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皆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交當事人閱覽兩造均承認無訛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羅佑羢相對人李建緯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王叙閎司法事務官簡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