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欣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