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勝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