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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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莉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保,我能提供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4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99年度台抗字第96號、第120號裁定意旨可參)。此乃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而法院在斟酌羈押與否時,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證據保全或強制處分之必要,此審查程序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其證據法則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
三、經查:
㈠、被告邱莉萍涉犯刑法第328條強盜罪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所定之加重情形,應論處同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加重強盜之犯行,然依卷內相關事證,足認其涉犯加重強盜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業經本院發布3次通緝,自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諭知應予羈押3月(見112年度訴緝字第135號卷【下稱訴緝卷】第45、49、51頁)。
㈡、被告所犯上開加重強盜之犯行,經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第1次通緝,緝獲到案後,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其繳納保證金後業經釋放;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其到庭行準備程序,竟無故未到庭,而沒入2萬元保證金,發布第2次通緝,緝獲到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4萬元,其繳納保證金後經釋放,經本院合法傳喚其到庭行準備程序,竟仍無故未到庭,而沒入4萬元保證金,發布第3次通緝,再緝獲到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 彭有德 繳納保證金後釋放被告,復經本院合法傳喚其到庭行準備程序,依然無故未到庭,而沒入3萬元保證金,發布第4次通緝,緝獲到案後,經本院於112年12月6日諭知被告應予羈押3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該署撤銷通緝書(見109年度偵字第1645號卷第101頁,109年度偵緝字第1334號卷第85、91頁)、本院通緝書(見110年度訴字1142號卷【下稱訴字卷】第161、297、527頁)、刑事被告保證書與國庫存款收款書(見訴字卷第209至210頁、第357至358頁)、本院沒入保證金之裁定(見訴字卷第139至140頁、第259至260頁、第463至465頁)及本院押票(見訴緝卷第49頁)等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共經發布4次通緝,經緝獲到案後,各命其提出2萬元、4萬元、3萬元之保證金,以擔保其日後遵期到庭進行後續偵查及審判程序,竟均棄保逃匿,且其所涉罪名為加重強盜罪,乃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其預期將受重刑宣判,為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相對增加,而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是其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亦有同條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本院衡酌被告所涉犯行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並對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性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羈押固然造成被告之人身自由受到拘束,然與被告再次棄保逃匿,及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認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案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尚難以具保、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替代羈押處分。另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明宏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湘雲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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