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呂侑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弘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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