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蔡應興 被告 黃威棋
曾緯承 上列被告黃威棋、曾緯承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