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4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犯罪事實第二行關於「 張國政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暨二、證據第二、三行關於「被告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人乙○○」;第二行關於「扣案健保卡」之記載,應更正為「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贓物照片一幀」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聖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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