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偵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附表:
┌───────────────────────────┐│1.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2.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3.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4.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5.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6.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7.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8.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5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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