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73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淳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福銓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淳銓企業有限公司、甲○○、福銓鋼鐵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淳銓企業有限公司、福銓鋼鐵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票之提示日。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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