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735號聲請人 鄭昌明 相對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提示日。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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