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52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19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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