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欣雅
王欣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嚴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温雪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3日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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