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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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金 在被上訴人即被告上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雪梅 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陳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