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秀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債務人究為何人(見繳費憑證用電人分別是 林幸二 、陳清池、 吳華 、黃秀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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