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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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秀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債務人究為 林鴻墩 亦或是黃秀香(見繳費憑證用電人似手有2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