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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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590號債權人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張瓅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洛雷娜即GARCIALORENATUGANO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在臺居留資料及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受償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