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8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8012號債權人林原廣即林榮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黃雅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所在雲林縣崙背鄉,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