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他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他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他字第2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行政訴訟法第98條及第1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下同)96年12月28日勞訴字第0960026731號訴願決定,於97年3月18日提起行政訴訟,按96年8月15日發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千元,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3條規定,原告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嗣本案訴訟經本院於97年9月17日以97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並於97年10月27日確定在案。是以,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計裁判費4千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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