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鳳秩易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屏東縣警察局以民國97
年6月25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000000000-0號執行通知單通知罰
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法定期
限而不繳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為證。
二、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查本件罰鍰超過4,500元,
依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
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