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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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修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妨害性自主│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2次)│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8月│││、2年3月(1次)、2年2│││││月(6次)、2年1月(9次│││││次)、2年(8次)、1年11│││││月(7次)、1年10月(34│││││次)、1年9月(10次)、1│││││年8月(6次)│││├────────┼──────────┼──────────┼──────────┤│犯罪日期│106年4月28日至106年5│106年7月上旬某日│106年5月9日│││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7102號│106年度偵字第7102號│107年度偵字第4329號│││等│等│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45│107年度上訴字第1345│108年度訴字第531號││││號等│號等│││├────┼──────────┼──────────┼──────────┤││判決日期│107年10月23日│107年10月23日│108年7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41│107年度上訴字第1341│108年度訴字第531號││││號等│號等│││├────┼──────────┼──────────┼──────────┤││判決│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7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103號(中│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4號)【編號1、2之罪,經│108年度執字第4326號│││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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