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張宥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玫蓉 、 陳志豪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