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王俞珺 被告 黃采婕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嘉簡字第221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洪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