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496號聲請人 張凱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麗美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張凱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經本院民國
109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